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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輕鋼結構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輕鋼結構工程建設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和輕型鋼結構技術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臨沂市行政區劃范圍內從事輕鋼結構工程建設活動的,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輕鋼結構工程是指采用網架、網殼,單層剛架、排架,多層框架,壓型拱板、屋架等鋼結構技術建造的廠房車間、倉庫、加油加氣站、批發零售市場等工程。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直輕鋼結構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對縣區輕鋼結構工程建設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h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轄區內輕鋼結構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質量檢測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負責。
第六條 凡投資30萬元以上的輕鋼結構工程應當依法辦理工程報建、施工圖設計審查、質量安全監督、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備案等基本建設手續。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第八條 嚴格執行施工總承包制。對于內含輕鋼結構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將輕鋼結構工程發包給工程項目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需要將輕鋼結構工程分包的,應當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鋼結構專業承包施工企業,并對輕鋼結構工程施工負總責,專業承包企業應按照分包合同約定對其承包的工程向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建設單位肢解發包。禁止施工企業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九條 需要進行施工招標的輕鋼結構工程在施工招標時應當綜合考評投標企業業績、市場行為、誠信等級等因素。
第十條 從事輕鋼結構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質量檢測等企業應當持有相應等級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接工程。市外企業進臨承攬工程項目,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誠信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嚴格執行《輕鋼結構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建設[2000]126號),加強對輕鋼結構設計資質管理。已取得建筑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的單位,可分別承擔該辦法規定的相應等級專項資質設計業務,不須另行申報專項資質。
第十二條 輕鋼結構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包括施工詳圖設計)應報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審查內容包括:
?。?)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
?。?)設計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以及相關人員是否按規定在施工圖上加蓋相應圖章和簽字;
?。?)其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審查的內容。
施工圖審查合格后,有土地、規劃許可手續的,頒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沒有土地、規劃手續的,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審查報告可以作為工程辦理施工招標和申請質量安全監督提前介入的依據。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
第十三條 輕鋼結構施工圖設計應符合下列標準 :《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2003)、《冷彎薄壁型鋼結構技術規范》 (GB50018-2002)、《門式剛架輕鋼結構技術規程》(CECS102:2002)、《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構件》(JG144-2002)、《空間網格結構技術規程》(JGJ7-2010)、《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等國家和行業標準。
禁止未取得輕鋼結構設計資質的鋼結構加工制造安裝單位進行施工詳圖設計(包括承重結構構件截面優化設計);施工詳圖須加蓋工程設計資質章。
施工圖設計深度應符合《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
第十四條 輕鋼結構工程設計限制使用冷彎薄壁型鋼為主材的格構式輕鋼結構、拱型波紋鋼屋蓋結構,商場、學校、集市等人流集中場所房屋建筑禁止使用拱型波紋鋼屋蓋結構。
第十五條 輕鋼結構屬于雪荷載敏感結構,基本雪壓按100年重現期取荷載標準值,采用0.45KN/m2。計算屋面雪荷載時,應充分考慮不同類別屋面形式積雪分布系數對雪荷載標準值的影響。計算結構和屋面承重構件,應分別按均勻和不均勻分布兩種積雪分布情況計算結構構件效應值,并按最不利情況確定結構構件截面。風荷載標準值不小于0.40KN/m2,門式鋼架結構尚應乘以1.05的放大系數。.設計剛架、屋架、檁條和墻梁時,應考慮由于風吸力作用引起構件內力變化的不利影響,此時永久荷載(應按實際取值,不應放大)對結構效應有利時,分項系數應取1.0,風載分項系數1.4。輕鋼結構工程應考慮結構抗震要求。廠房橫向抗側力體系,可采用框架、門式剛架或其他結構體系。廠房縱向抗側力體系,應采用柱間支撐,也可采用剛接框架。廠房屋蓋應設置可靠屋蓋支撐。柱間支撐和屋蓋支承布置應形成完整的抗震結構體系。
第十六條 應加強對輕鋼結構中支撐體系、檁條和拉條、墻梁、屋面板等構件的結構分析和構造處理。抗震設防烈度8度及以上時,柱間支撐應采用型鋼制作,且宜采用整根型鋼制作。
檁條宜設計成單跨簡支構件,在支座處設檁托,用兩個螺栓將腹板與檁條沿豎向連接。檁托應采用熱軋角鋼,或設加勁板。采用圓鋼做檁條拉條時,圓鋼直徑不宜小于10㎜。圓鋼拉條可設在距檁條上翼緣1/3腹板高度范圍內。在風吸力作用下檁條下翼緣受壓時,拉條宜在檁條上下翼緣附近采用雙拉條適當布置。連續檁條搭接長度宜由供應廠家經試驗確定后提供。
第十七條 輕鋼結構設計,荷載和荷載效應、材料選用、設計指標及結構構件變形限制等應按國家規范或行業標準執行。國家規范與行業標準不一致時,應以國家規范為準。
壓型鋼板撓度與跨度之比不得超過下列限值;
?。ㄒ唬┪菝姘澹何菝嫫露龋?/20時1/250,屋面坡度≥1/20時1/200;
?。ǘΠ澹?/150;
?。ㄈ_條在垂直屋面方向,壓型鋼板、鋼絲網水泥瓦和其他水泥制品瓦材屋面:1/200。
第十八條 門式剛架柱腳錨栓按承受拉力設計,計算不考慮錨栓承受水平力。錨栓直徑確定除按計算求得外,還應考慮構造要求,以及工程實際可能承受部分剪力等不利因素。應采用雙螺母,螺栓應有足夠錨固長度或在端部設置錨板。
柱腳錨栓不宜用于承受柱腳底部水平剪力,應設置抗剪鍵承受。根據工程使用功能和使用環境,確定螺栓數量、規格以及抗剪鍵尺寸。
第十九條 在輕鋼結構設計文件中,應注明建筑結構設計使用年限、鋼材牌號、連接材料型號(或鋼號)和對鋼材所要求的力學性能、化學成分及其他附加保證項目,以及注明所要求的焊縫形式、焊縫質量等級、端面刨平頂緊部位及對施工的要求。
第二十條 加強對原材料管理,嚴把材料進場關。對進場材料嚴格執行見證取樣制度,并建立臺帳備查。對成品、半成品實行開箱檢驗制度和監理工程師進場監造制度。
輕鋼結構焊接結構構件應選用Q235B級以上鋼材,設計圖紙必須標明鋼材質量等級(A、B、C、D四個等級依次質量高)。較強腐蝕環境下檁條應采用熱浸鍍鋅防腐處理。各類高強螺栓、普通螺栓、栓釘、拉鉚釘及其墊圈、防腐、涂裝材料的規格、型號、性能要具體標明。
第二十一條 加工制作單位應當按設計要求進行鋼材訂貨,并按材質保證單(每批號)進行驗收。重要承重結構用材應進行主要力學性能及化學成分復驗,經確認后方可使用。
材料代用,材質和規格代用,應由加工制作單位提出代用方法及相應材料性能參數與依據標準,經設計單位確認后方可代用。承重結構不得使用無牌號無質量保證書的鋼材。
第二十二條 輕鋼結構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項目質量安全保證體系。依據施工規范、技術規程、工程特點,以及施工質量安全重點部位和環節,制定施工質量安全保障措施,編制切實可行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并嚴格按照審核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嚴格工序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下道工序,確保結構穩定性。
第二十三條 輕鋼結構制作和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1)、《門式剛架輕鋼結構技術規程》(CECS102:2002)、《建筑鋼結構焊接規范》(GB50661-2011)和《鋼結構高強度螺栓技術規程》(JGJ82-2011)等技術標準。
第二十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重視并嚴格執行焊工培訓檢查管理制度。焊工必須持證上崗,同時作好必要焊接工藝評定工作。
焊工的培訓、考試、合格證發放工作,以及焊接工藝評定具體作法按照《建筑鋼結構焊接規范》(GB50661-2011)要求進行。
第二十五條 焊接輕鋼結構構件時應嚴格控制輸熱量,正確使用焊接夾具,采用正確焊接程序,選用合適焊接設備,以保證焊縫質量。
第二十六條 高強度螺栓連接摩擦面處理,應采用噴砂、機動鋼絲刷等方法進行。除銹方向須與連接傳力方向垂直。摩擦面應平整,周邊及孔邊不得有毛刺,以保證兩構件接觸面緊密貼合。
為保證摩擦面抗滑移系數不低于設計值,對加工好的摩擦面應妥加保護以防沾污。此外,尚須采用相同材質鋼材,以同樣工藝進行處理,制作摩擦面抗滑移系數檢驗樣板,供工廠和工地現場測試使用。摩擦面抗滑移系數試驗方法可參照《鋼結構高強度螺栓連接的設計施工及驗收規范》JGJ82—1982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輕鋼結構構件制作完成后,應按設計圖和有關標準、規范要求,對構件尺寸進行檢驗。輕鋼結構構件、檁條、組合構件尺寸允許偏差值以《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構件》(JG144—2002)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輕鋼構件除銹等級要求不應低于 等級。涂層干漆膜總厚度:室外構件應大于150μm,室內構件應大于120μm,允許偏差為±25μm。
防腐涂層質量驗收應按下列要求進行:
?。ㄒ唬┓栏繉淤|量驗收包括中間檢查和竣工驗收,防腐涂層未經竣工驗收不得交付用?! ?/span>
?。ǘ┓栏繉淤|量驗收應包括下述內容:所用涂料品種、質量是否符合要求,涂裝質量、涂層厚度、層數及干燥程度是否符號有關規范規定和設計要求。
?。ㄈ┵|量檢查應貫徹邊施工、邊檢查原則,對施工過程中每道工序均應進行質量檢查,并作好記錄,質量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
?。ㄋ模┓栏繉涌⒐を炇?,須在涂裝工程全部完成,并在規定養護期限后方可進行。
第二十九條 輕鋼結構應根據建筑物防火等級進行相應防火處理;使用防火涂料時,應與防火涂料進行相容性試驗。
第三十條 從事鋼結構檢測單位必須取得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并通過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的計量認證,其從事檢測人員必須持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上崗證或中國無損檢測學會頒發的技術資格證書。從事質量檢測的企業應經過臨沂市建設安全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處審核并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第三十一條 輕鋼結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應進行有關安全及功能檢驗和見證檢驗、觀感質量檢驗。檢測內容和數量按《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1)附錄G和附錄H執行。
第三十二條 輕鋼結構施工技術資料按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建筑工程施工技術資料管理規程》(DBJ14-023-2004)有關內容整理。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組織工程有關責任主體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時須向建設單位提交使用說明書、質量保修書,并且在鋼結構顯著位置安裝標志牌。標志牌上標明工程概況,使用維護方法和維護年限。
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應按有關說明使用工程。使用過程中,須在設置臨時支撐后,方可拆換壓型鋼板;應按規定加強結構涂層、屋面板等部件維護,確保部件使用壽命。
第三十四條 輕鋼結構監理單位應配備足夠的、具有鋼結構監理經驗的人員組成項目監理部,對門式剛架等輕鋼結構工程的制作、安裝等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進行重點審查并嚴格監督實施。對關鍵結構構件制作和性能檢驗工作制定詳細的現場監造和見證監理計劃并嚴格施行。
第三十五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相關單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六條 各地應建立健全暴雪、暴雨、臺風等惡劣天氣以及地震等災害情況下輕鋼結構工程的防災減災預警機制。明確緊急事件的領導機構、組織方法、對策步驟和善后處理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 按照市級建筑產業現代化相關政策,鼓勵使用裝配式屋面板、預制外墻板、內墻板等部品構件。研究和推廣新材料新構造,加強節點設計。提高工程結構構件預制化、標準化制作水平和使用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所依據之國家法規、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標準等,若內容擴大或發生修訂,均以現行為準。
第三十九條 搶險救災、臨時性、農民自建輕鋼結構工程建設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3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20日。